当前,社会大众对信息采集日渐关注,从两会热议的话题来看,关于数字经济下的征信体系基础建设、如何强化征信监管及立法规范、以及信用评级如何与国际接轨等问题颇受关注。2020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针对征信话题展开了讨论,有人大代表建议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
现状: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
5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多位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针对征信话题提出了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昌中支行长张智富提出一份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他呼吁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张智富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在他看来,这一系列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同样称,现阶段,我国征信方面专门立法层级不高,信用立法的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及应用过度的规范不够,对征信新业态的把握不够,对统筹配置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信用资源的适应性不够,对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事件的震慑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则从互联网征信模式的角度提出问题。他指出,当前,互联网征信模式正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但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建议:征信应用亟待强化监管和立法规范
“征信管理不严与信用信息应用立法层次不高有关。”针对一系列问题,白鹤祥指出,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张智富同样建议,应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一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
二是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陈建华则进一步称,首先应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同时,也要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此外,还应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当前,征信行业整体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比较低,和旺盛的市场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与国内征信领域起步晚和市场环境不够完善有关。”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要改善这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发,关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提高专业性;需要更多的市场机制,提高征信行业的市场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对外合作,以及行业整合。
另一不愿具名的征信行业资深人士则指出,一方面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企业如何合法使用数据做出规范。同时,还应对数据本身进行分级分类,可根据不同机构、不同人群、不同用途类别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共享。此外,对于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监管方也应形成合力,统一机制管理规范。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