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家科学院声明 能源转型2030:欧洲碳中和路径
此份声明是趁着德国将接任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之际,表明德国及欧盟国家应使用其政治资本,推动欧盟集体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可能途径方式。本声明侧重于关键的能源政策,也是德国国家科学院、德国科学与工程学院及德国科学与人文学院联盟共同认为这可以成功实现欧洲气候保护的优先重点。
声明重点整理如下:
一、为什么欧盟现在必须在气候保护上取得决定性进展?
气候变化加剧造成的间接后果,包括:可居住土地和生物多样性迅速的丧失,以及更多的人类迁徙。如果不采取更快速的减缓措施,将气候变化升温限制在2°C以下,气候变化将可能变得无法控制,并威胁到文明的根本。因此,气候变化并不是少数菁英的崇高考量,而是影响整体人类的紧迫问题。
越快速地增加气候保护的投资,尤其是能源系统面向的改变,可以使社会朝向碳中和的途径。本次冠状病毒大流行带来毁灭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在全球引发了一场严重的危机,在未来几年中,将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帮助恢复。现在是时候加速气候保护的措施。
二、欧盟现在应该如何行动?
欧盟的目标是2050年成为一个碳中和、能有效利用资源,但在经济上仍具有竞争力的联盟 。能源和工业领域的投资期限通常为30至50年,因此今天所建造的基础设施,在2050年时仍会使用。因此,当前的任务是联合起来,同时在政治、技术和法规层面打基础,以实现欧洲的能源转型。
1. 在政治层级:有必要制订一致的策略并就共同的集体行动达成共识
2. 在技术水平:有必要按要求的规模引进新技术并将其系统性结合起来
3. 在管制层面:有必要建立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奖励机制
三、德国在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期间应采取的行动
德国应该树立积极榜样,率先开拓新市场。在符合欧盟利益之下,德国也有潜力动员技术和财政资源,与欧盟成员国及非欧盟国家进行合作。
1. 欧盟的第一优先大事是,在政治上稳定欧洲和全球气候议程,以作为维护《巴黎气候协定》的手段。新冠病毒危机不应该降低气候行动的急迫性,后新冠状病毒时期的经济复苏及相关的公共、私人投资,应侧重 于永续性、去化石燃料及有效地减少排放。
2. 应建立管制框架以实现必要的转型,框架的核心应对所有部门进行有效、全面和统一的温室气体定价,并选择合适的方法及工具。
3. 随再生能源的发展,应特别在再生能源高自然潜力和传输能力的地区里,推动跨欧洲能源系统的发展非常重要。使用如:以氢气及其衍生物的传输方式,将能补充电力的直接传输。这些策略将共同帮助迅速减少温室气体,并在北欧和南欧间实现更大的经济融合,成为后新冠时期的重要经济复苏手段。
4. 欧盟应该与挑选合适的非欧盟国家合作,建立国际技术、投资、科学和培训合作伙伴关系,以发展物质能源载体的生产能力。这种合作的重要方法应支持发展绿色能源载体供应链。
5. 应在公民的参与下促进欧洲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在地生产。
6. 应系统地发展具有统一全球标准的永续金融。
四、欧洲能源转型最重要行动领域
建立跨部门的碳定价作为气候保护的关键手段
应以可快速引入、并尽可能在2030年前达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为考量基础,制订碳定价具体形式。具法律效力的碳定价,是欧盟及其会员国能够实施政策的关键。欧盟的排放权交易系统已成为欧洲能源部门、工业和航空领域的功能性工具,涵盖了欧盟约45%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欧盟的谈判中,德国应大力主张这个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及改进:
1. 欧盟委员会的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应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并以欧盟气候立法为基础。
2. 因为新冠病毒引起的衰退,长期价格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因此,有效的碳底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以制订计划及长期奖励措施,进行永续的气候保护投资。
3. 为了达到2050年实现欧盟碳中和的气候保护目标,应根据剩余的碳预算减少EU-ETS的排放配额。
4. 应尽可能在2030年前扩大EU-ETS的范围,使其也涵盖供热及运输部门。欧盟成员国可以将碳定价获得的收入,视各国情况订定补偿金,实现社会公平。
5. 如果短期内在政治上不可能实现EU-ETS的供热及运输部门的迅速整合,则可透过对供热和运输部门进行单独的排放交易,或将能源税集中在碳排放量上来确定碳价格。在后者情况中,应调整欧盟指令2003/96/EG中的最低税率,可于国家层级引入独立的排放交易系统和能源税改革。但应于欧盟内部,或至少于最大的欧盟国家中尽可能协调法规。
6. 适当的管制机制,如边境调整机制或碳消费税,以使国际碳价格保持一致,从而确保欧洲境内10项投资的经济可行性。为了确保这点,有必要对进口货物的碳足迹进行透明、科学性及可行性评估。
7. 要成功使德国和欧洲的能源转型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一部分,必须进行能源价格改革。这项改革将为部门耦合建立合适的条件,并可能成为欧盟范围内全面生态税改革的一部分。
策略性地推动欧洲基础设施的变革
碳价格可有效地引导私人投资去除化石燃料投资,关键在市场手段与快速开发基础建设的需求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德国应帮助协调欧盟层级,并利用目前的时间制订解决欧洲问题的提案。
1. 碳价格提供的动力应辅以基础设施投资策略及能源、工业、建筑和住宅、运输、数字化及其他服务领域的投资计划。欧盟结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可用于引导基础设施往碳中和途径发展。
2. 未来10年中,将需要对钢铁、化工和水泥等行业进行30%至60%的重新投资。由于资本密集型生产工厂的使用寿命长,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利用2030年前的时间进行重新架构组织,以使这些行业为未来几十年为气候保护目标做出贡献。因此需要开发和实施适当的支持手段,以解决由此带来的暂时或结构性的经济劣势。
3. 除狭义上的基础设施发展外,应包含能源系统中的研发、创新、扩散及采用新的低碳技术。
4. 至少应以欧洲为目标,最好是在全球范围内,策略性的规划实现能源转型目标。毕竟能源进口的类型和范围将决定相关政策和基础设施的必要。
透过独立的科学监督和咨询委员会确保进度
欧盟应建立一个全面的监测系统,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欧洲能源和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调整。监测长期投资和基础建设,对于快速识别最终路径依赖的问题并评估其与长期目标的兼容性也很重要。
成立独立的科学监督和咨询委员会,定期检查总排放量的情形,并仔细地针对欧盟提出的具体策略、手段及整体策略进行有效性评估。
从中期来看,最好建立一个全球监测程序。鉴于全球性发展的不同起跑点及要求,对能源系统的转型也要有不同的策略。可比较的数据和标准化指标将使大家更具野心的评估转型过程,并从成功的政策模型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