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
据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长春接连发生多起自然灾害,园林树木不同程度受损。园林管理部门为树木购买了长春市城区公共绿地树木公众责任险。该险种既针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树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针对因自然因素导致的树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大树保险属于公共责任险的一部分,公共绿化树是特定对象,施工过程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是理赔的范畴。有了大树保险兜底,一方面权利受损者有了明确的理赔渠道,以及可期的前景和出路;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减轻了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压力,为预防风险和隐患加了一道防护阀。
大树保险主要是应对意外情况。2005年南京玄武区花费近万元,为全区100多条街巷的行道树投了200万元保险,单笔事故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其中15万元针对人身意外,5万元针对财产损失。这在全国属于首举,之后其他地方纷纷跟进,如武汉在给树木购买了保险后,理赔额度为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亿元,若树木导致人员伤亡,个人最高可获赔50万元。由于此类公共责任险的范围越来越广,市场空间也越来越大,投保的成本也随之不断下降。
实践证明,为大树买保险具有多重积极意义,真正实现了“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共治原则。保险公司开辟了新的市场空间,增加了营业收入;公共管理部门有了保险的加持,等于分担了自身无所不包的公共责任,尤其是意外风险的发生,往往让管理机构防不胜防,也难以有明确的解决路径;有了保险的防护,也就意味着给公共管理的风险提供了明确的保障,从而避免因大量民事纠纷的发生,陷入欲罢不能的境地。
通过投公共责任险来分担压力和化解风险,也是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近年来,极端天气处于高发态势,因树木倒塌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了保险作为第一道关口,虽然公共责任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来承担,但是可以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善后,既为解决问题找到了出路,也更好地提供了调处效率。
也有人担心有了保险的防护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就会粗心大意,反倒会埋下更多的风险。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理赔时会厘清主次关系,只对意外事件进行赔偿,因职能部门管理不善或履职不力造成损失则会拒赔。这就意味着,公共管理部门也会受到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约束,认真加强日常的防护和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意外的发生,有了保险公司和公共管理部门的双重分担,则公共责任的风险和隐患都会得到更好的控制。
现代社会也是“风险社会”,控制和减少风险既是一种治理要求,也是公共服务人性化的需要,并最终落脚于细节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并由此强化公共管理的责任,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给易摔倒的老人投保“摔倒险”,能够减少倒地讹诈事件的发生,其他如医疗事故险、安全责任险和侵权责任险,都有大体相同的逻辑和机理。有了这些越来越多的保险作为保障,履行公共责任将更加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有了商业保险的介入和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将会持续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