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子公司银河期货收警示函 人员任职未及时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决定书显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期货”)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尔滨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黑龙江证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银河(601881.SH)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银河期货为中国银河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中国银河子公司银河期货收警示函 人员任职未及时备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任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二)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四)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七)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违反规定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尔滨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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