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覃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并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覃飞龙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其任职期间,覃飞龙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覃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并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覃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覃飞龙:
经查,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并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