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品牌混迹中国市场,商标保卫战一触即发
每个企业在发展自己品牌的时候都需要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可控制的问题,例如商标被异议了,商标被驳回了。当其它企业看到注册商标与本企业商标相近,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时,就可能对那个商标提出异议。那么面对突来的商标异议,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1月在32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初审公告的“野格纳斯”商标被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提出异议。现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答辩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第35887689号“野格纳斯”,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通过检索商标网近似查询系统,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2类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以下商标为注册成功的商标,其中文字构成近似,但使用范围存在差异都能够共存,说明国家商标局认为仅仅文字部分近似本身不构成近似或不阻碍商标的有效注册、使用,虽然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与审理中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但是从普通老百姓的情感角度、国家机关审理标准的统一性、权威性、连贯性以及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在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结合被异议商标本身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差别明显,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故此答辩人衷心恳请贵委会判定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一:欧派橱柜(驰名商标)与欧派木门、欧派石膏板、欧派电动车共存
案例二:真心罐头与真心瓜子共存
三、“野格纳斯”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异议人作为一家国外企业,在理由以及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中国境内的商标标识恶意的进行异议申请,其行为不应当予以支持,而且在我国已经开始对于一些外企不遵守市场规则,以非商业目的对我国企业进行封锁的行为开始有所制止。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野格纳斯”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当商标被异议时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商标被异议,该怎么办?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二、商标异议可以选择不答辩吗?
对商标申请人来讲,可以选择答辩也可以选择不答辩,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
三、不进行异议答辩,会怎么样?
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地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四、异议答辩应注意哪些问题?
1、抓住重点
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