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50号
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