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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棒传媒管控不力等违规被责令改正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由 纳喇晓枝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号)显示,经检查,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哇棒传媒”,430346)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控股子公司管控不力。一是公司于2015年收购北京昊海金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70%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检查,发现公司未能对昊海金桥实施有效管控,该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仍由收购前的实际控制人马全利全权负责。二是昊海金桥2017年至2018年向马全利及其同学控制的公司无偿借款2020万元。公司未能及时知悉上述情况,未能对昊海金桥货币资金进行有效管控。截至检查日,上述借款仍有577万元未能收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决议长期未执行、委托程序不严谨;部分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会议表决结果存在瑕疵;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未实际履行职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哇棒传媒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哇棒传媒成立于2009年7月22日,注册资本6153.31万人民币,姬长伟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条规定: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号

  关于对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控股子公司管控不力

  一是你公司于2015年收购北京昊海金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金桥”)70%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能对昊海金桥实施有效管控,该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仍由收购前的实际控制人马全利全权负责。二是昊海金桥2017年至2018年向马全利及其同学控制的公司无偿借款2,020万元。你公司未能及时知悉上述情况,未能对昊海金桥货币资金进行有效管控。截至检查日,上述借款仍有577万元未能收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决议长期未执行、委托程序不严谨;部分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会议表决结果存在瑕疵;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未实际履行职责。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管控,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偿欠款。你公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