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嵩银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张凯作为嵩银资产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嵩银资产、张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张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凯:
我局在对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