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将严肃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
公告指出,2020年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
被处罚的16家单位主要为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公司等。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北京爱康国宾酒仙桥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天津杨柳青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大同市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御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优优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人民银行指出,上述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收现金”标示牌,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在有人值守且完全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下,拒收现金。
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有时甚至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响。
早在2018年,为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即发布过第10号公告,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2020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加强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规范引导,并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对2018年第10号公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第18号公告从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和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等四项基本原则出发,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各类现金收付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强化了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机构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服务意识。
如今,支付方式多元化发展,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的环境成为当务之急。人民银行表示,一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地使用现金;二是持续优化人民币设计水平,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三是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四是支持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在保障现金收付渠道通畅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五是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提升现金服务水平。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对核实为拒收现金的行为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