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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由 司徒元基 发布于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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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6 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公告编号:2020-072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公司董事邓锋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邓锋先生除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为保障董事会持续高效运作,公司拟增补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及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增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王子林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同意董事康一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详细情况如下:

一、 原董事辞职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原公司董事邓锋先生的辞职报告,邓锋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除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原任期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邓锋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公告日,邓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邓锋先生将继续严格执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各项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管理其所持股份。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邓锋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本公司及董事会对邓锋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增补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为保障董事会持续高效运作,公司拟增补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及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王子林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8 万元/年(含税,2020 年度按照任职实际月数折算)。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王子林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董事康一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康一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二。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增补董事及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增补董事的提名方式、程序及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拟聘任董事王子林女士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能力。

同意增补王子林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其董事津贴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

附件一:王子林女士简历

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后。

2018 年 10 月至今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执教,2019 年 7 月至今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生导师;2018 年 12 月至今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子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康一先生简历

1964 年出生,美国国籍,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niversity of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理学博士。

2020 年 1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董事;2018 年至今,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任教;2013 年至 2018 年,任紫光展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兼高级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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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