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常态化 业界呼吁问题公司不能一退了之

外汇天眼APP讯 : 当接二连三的上市公司退市不再引发市场惊呼的时候,说明退市已呈常态化。

与此同时,业界呼吁,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使退市后监管部门仍应作出处罚,便于后期投资者索赔。同时,中介机构的责任也应进一步压实。

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作为诉讼的代表人,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专业人士表示,这种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方式值得期待。

应彻查退市原因

退市仅意味着从股票市场退出,但公司实体还存在,投资者是否应该启动追索赔偿?

“退市是个生态,需要合理的标准,严格的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健全的集体诉讼制度,充分的追责保障机制。对于追偿问题,需要辩证看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叶小杰表示,从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退市本身应该不构成索赔的要件。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触发了面值退市,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那么投资者索赔无据。

叶小杰同时表示,部分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这些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是可以索赔的。

不难发现,在退市和触发退市条件的公司中,不乏长期混迹于资本市场的耳熟能详、如雷贯耳甚至劣迹斑斑、声名狼藉的个股,而这些退市企业基本与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欺诈发行、重大亏损等关键词具有密切相关性。

“上市公司自然不能‘一退了之’,一定要彻查导致退市的原因,确定给股民造成损害的究竟是谁。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退市,就应该追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

“如果股民利益的损害和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人就必须承担对于受害股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刘俊海建议,一是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不封顶、下要保底,以此警示整个资本市场,教育全社会;二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导入资本市场,希望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者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勇于担当,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在证券市场诉讼案件(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中,应全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被告人自证清白。

但是,仅仅健全集体诉讼制度显然不够,现实面临的局面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大股东或实控人没钱,找谁索赔?

“因此还要建立充分的追责保障机制,而中介机构是重要的一环。”有专业人士表示,中介机构因丧失职业操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中介机构因违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少之又少,这实际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大短板。将赔偿对象仅锁定于上市公司显然有失公允。而且,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利于提高违规成本。

“一个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安然公司因财务欺诈,被处以巨额罚款和面临巨额索赔,最终破产清算,公司和高管已无力支付赔偿金,但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赔偿了73亿美元,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这些中介机构很清楚,如果不主动和解赔偿,法院也注定会判赔的。”上述人士表示。

据报道,投资者在安然事件中因诈骗共计损失400亿~450亿美元。

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值得期待

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股民的指定委托,来作为代理股民或者股东利益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是一种介于直接诉讼和指定委托之间的一个规则。

叶小杰表示,在具体操作上,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创新的举措,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

“关于集体诉讼,以美国为例,股民自发或者达到一定数量(如50人),委托某一机构或某法律机构,就可以进行直接的诉讼。”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介绍,但中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所不同。

“涉及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最专业的人士集中在监管部门,一般的法律服务机构鲜少具备这样的能力。即便是股民要自行提起诉讼,也可能找不到合格的、专业的、职业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赵锡军表示,所以按照我国的传统做法,尽可能地利用政府部门的资源来做投资者保护这件事,可能效果会更好。

赵锡军认为,未来实际效果如何,还要时间观察。最终要解决的就是投资者利益怎样得到保护。如果这种方式能够满足需要、解决问题,也不浪费资源,不滥用司法,那就说明是适合中国情况的制度。

实际上,作为股民,最为重要的是,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过程中间,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是选择好自己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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