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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同步修订《违规处理办法》 依规落实从严监管要求

由 长孙秀芬 发布于 财经

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上期所子公司上期能源11月19日同步发布了修订《违规处理办法》的公告。据悉,本次修订由各家期货交易所协同开展,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有关要求,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为期货市场从严监管提供制度供给,维护期货市场良好秩序。

据了解,本次修订着重强调保持各家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统一、协调,各家期货交易所在违规行为类型、处分措施等方面原则上保持一致。本次修订也是近年来首次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了新型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对于以下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明确处理依据: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包括拒不如实报备实控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等;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所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查、检查、约谈的;做市商通过出租、出借、委托做市等方式将做市交易编码交由他人使用的;以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等信息型违规行为。

二是细化完善部分违规行为的规定。对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以及多次在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等。细化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盗取、骗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等。同时,完善关于对敲违规、自成交违规等行为的表述。

三是扩大制度规范对象的范围,丰富限制措施种类。本次修订新增各类期货交割服务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规范对象;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仓额度”等措施类型。

四是强化期货公司和交割仓库的管理义务。强化期货公司在穿透式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对于期货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客户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结合交割仓库监管实践,增加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以及不配合质检机构检验等交割仓库违规行为。

五是提高纪律处分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完善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纪律处分类型,切实提高违规成本。对逾期不主动交纳罚没款项的,增加暂停开仓交易等执行罚措施。明确规定各期货交易所之间互认“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

六是完善纪律处分相关程序性规定。落实查审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交易所设立纪律处分审理机构。优化监管文书送达、纪律处分复核、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等程序性规定。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违规处理办法》是期货市场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修订加强了对违反持仓管理、交易限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相关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对企图实施违规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震慑作用。此外,此次修订形成了统一的自律监管处罚制度,各期货交易所基本统一了关于违规调查、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吸收上位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期货立法基本内容,使得自律监管、行政执法得以有机衔接和协调统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是期货交易所从严打击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的重要举措。据了解,下一步交易所将逐步开展新《违规处理办法》的宣讲培训工作,对市场参与者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进行提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