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前不久,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起诉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引发关注。其实,近年来,围绕“不正当竞争”展开的诉讼屡有发生,个案的累积,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出了更多的司法需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对社会关切的热点作出回应。
【反转】“华润商店”经营者之子名“华润”,没有侵权华润集团?最高法院判决反转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有何亮点?先从一起案件说起。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再审案。此案中,华润集团诉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以下简称华润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华润集团均败诉。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1995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华润集团取得第776090号“华润”商标;2006年4月7日,华润集团取得第3843561号“华润万家”商标,均是公众耳熟能详的商标。本案的被告华润商店为个体工商户,其企业名称注册于2002年5月31日。虽然成立在“华润”商标注册之后7年,但经营者刘某认为,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系对企业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华润灯饰”的名称来源于经营者刘某之子的名字,华润商店不具有攀附故意; “华润灯饰”已经使用近二十年,经过长期经营,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华润商店的字号未对华润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华润商店的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华润商店善意的字号注册与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理由,且不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所禁止,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维持原判。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虽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华润商店的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华润商店的被诉侵权行为对华润集团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看点】细化商业道德法律概念,法院应结合行业规则等综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上述案例的判决中,屡屡出现。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此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则对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
《解释》第三条明确,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解释》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第二条已成为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解释》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新司法解释对‘商业道德’这一概念作出了更细化的解释。”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南省个体私营企业权益维护中心副主任孙保山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商业道德”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前只能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来使用,具体商业道德包含哪些内容,它的界限和法律渊源又在哪里都不明确,此次新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意义重大。“这为今后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
【现状】“名企打官司”屡有发生,全国法院一年审结865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前不久,全球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起诉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引发关注。其实,近年来,围绕“不正当竞争”展开的诉讼屡有发生。
2020年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抖音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天极畅娱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孙保山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虚假有奖销售行为、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破坏网络秩序行为等。比如混淆行为,即经营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核心区别就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查询了解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做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公安机关自2018年以来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200余起,涉案总金额40多亿元。河南持续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2020年商业贿赂案罚没款同比增加约60%。各地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查处力度。2020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5189件,罚没款2.7亿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
【趋势】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线上”延伸,《解释》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向“线上”延伸。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对此,《解释》作出了哪些规定?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做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新司法解释以社会关切为着力点,亮点很多,值得一提的还有第八条。”孙保山表示,《解释》第八条明确,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他介绍,随着视觉包装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经营者在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方面与其他经营者高度相似。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困惑。此次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将更有利于保护合法从业者,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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