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股权慈善信托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陈玉静)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及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引发热议,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在助力共同富裕方面能否有更多想象空间?
9月3日,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在“钱塘善潮”论坛上表示,慈善信托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发展股权慈善信托,能够实现民营企业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将慈善信托理解为金融产品是一种误解和偏见
蔡概还表示,2016年,我国出台《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但直至当前,仍有人将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认为慈善信托是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甚至认为慈善信托是金融产品等,这些都是对慈善信托的误解和偏见。准确地说,慈善信托是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这意味着,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将该财产拿回来,而必须全部用于开展《慈善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慈善活动。
5年来,慈善信托从零开始,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达633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87亿元。其中,今年新增87单,规模1.31亿元。
股权慈善信托能够实现民营企业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形态,也可以是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形态。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居民总资产574.96万亿元,其中股票及股权资产170.21万亿元,占居民总资产的比重达29.60%,是仅次于住房资产的第二大居民资产类型。股权作为中国高净值客户的一大财富载体,在居民财富结构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蔡概还表示,未来,我国社会财富的形态将以企业股权为主,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让股权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既不影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在组织这方面的课题研究。
“我们做一个假设,假如让民营企业家把股权捐出来,民营企业就会脱离民营企业家的有效管理与代际传承,就可能伤及民营经济的根本,进而让我国经济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让企业家以股权类财产参与公益事业?我认为股权慈善信托是一种重要的途径。”蔡概还表示。
股权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股权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财产属性由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股权可以不动用,不影响企业家对民营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手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传承下去。同时股权慈善信托的公益特质能够激励家族企业继续创造财富。在此基础上,股权慈善信托用每年产生的股权分红来开展公益事业,并由此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蔡概还表示,同时,慈善信托的期限没有限制,理论上可以永久存续,因此股权慈善信托不是一锤子买卖,它有利于民营企业的长期稳定的经营管理,使其作为一个活水源头,发挥先富帮后富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除上述方式外,蔡概还表示,慈善信托还可以进一步创新发展,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开展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新类型,让家族成员享有小部分信托利益,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其中,用于公益慈善部分可享有税收优惠,没有用于公益慈善的部分不享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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