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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诺制”不等于花钱买平安

由 完颜翠琴 发布于 财经

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今后或可免于诉讼而直接获得赔偿。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明确当事人缴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联合财政部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将“和解金”统一修改为“承诺金”,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新规正式实施。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通常又被称为“行政和解”,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以行政法规形式将“一诺千金”确立下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可谓一举多得:既可让上市公司为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必要代价,又能减少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还可及时、高效地补偿投资者损失。

从提升执法效能角度来说,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允许当事人主动纠错,鼓励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自愿、主动补偿违法行为所致的投资者损失,能够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从而及时恢复市场秩序,稳定预期。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来说,承诺制支持当事人缴纳的承诺金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改以往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直接上缴国库,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若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反而可能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时间长等困境。这意味着投资者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从提高违法成本角度来说,承诺制具有涉嫌违法当事人履行意愿强、履行速度快等优势,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金数额通常高于罚没款数额,使涉嫌违法当事人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

总的来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是资本市场执法方式的有效补充,也是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的具体体现。

也有声音质疑,企业缴纳了承诺金从而免于监管制裁,是否有“花钱买平安”之嫌?这样的理解过于简单。承诺制虽然重视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并不意味着纵容不法分子。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付出较高经济代价之外,还要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还设置了“负面清单”,明确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等情形,一律不适用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

事实上,行政和解在国际上已是较为成熟的执法方式,对于A股市场来说,推行该项制度正当其时。一方面,随着新证券法实施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天价赔偿已不足为奇,企业更容易接受缴纳可能不菲的承诺金。另一方面,随着注册制全面推行,A股市场上市公司将越来越多,投资者群体也将不断扩大,对于提升监管效能、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诉求日益迫切,此时实施承诺制顺应市场所呼。

当然,承诺的兑现往往考验着当事人的诚信品质,而社会诚信的养成还得靠制度来呵护。要确保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落地落实,离不开一个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做保障。未来还需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以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诚信监管,不断夯实承诺制实施的信用制度基础,用制度的刚性约束来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言出必行、有诺必践。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