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证券遭责令改正 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关闭原营业场所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今日公布的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号)显示,大通证券存在未申请换发原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即关闭原营业场所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大通证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大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大通证券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官网显示,大通证券有限公司是总部设在大连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33亿元。2007年8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取得规范类证券公司资格。
天眼查显示,大通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8.25%;第二大股东为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42%;第三大股东为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8%。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6号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申请换发原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即关闭原营业场所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