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元古投资2违规遭责令改正 将合伙企业出借关联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德清元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德清元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德清元古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将部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出借给关联方使用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德清元古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德清元古投资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杭州厚道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德清元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德清元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德清元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二、将部分你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出借给关联方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