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意了!可延缓缴纳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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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送来重磅利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明年1月还是4月?
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只申报不缴税,税款可延迟至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
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只申报不缴税,税款可延迟至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
如何享受缓缴?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端缴款界面已增加提示框。纳税人可选择“享受该政策”或“我要缴税”。若纳税人选择“享受该政策”,则可以暂不缴纳此笔税款,可在2021年的首个申报期内再行缴纳;若纳税人选择“我要缴税”,则须选择缴款原因,并可备注。
已经缴纳的,能否退还?
符合公告缓缴税款规定的纳税人,如果已经缴纳了税款,可以口头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并提供退税账户信息(需要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给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办理所有退税流程。此笔税款只是暂时缓缴,需在2021年的首个申报期内再行缴纳。
个体户代开发票环节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能否享受缓缴?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代开发票环节个体工商户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缴开票时带出该笔个人所得税税款信息,并提示“该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延缓到2021年1月征期缴纳,如选择延缓缴纳,应在申报期一并对延缓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请确认是否需要现在缴纳?”,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意见进行相应处理。纳税人选择预缴的,税务机关将打印《纳税人自愿放弃延缓缴纳个税的说明(代开发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委托代征环节代征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能否享受缓缴?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委托代征环节受托代征方不进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代征,受托代征方要逐户逐笔做好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记录,并在2021年1月征期内完成缓缴的个人所得税代征。纳税人主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托代征方将《纳税人自愿放弃延缓缴纳个税的说明(委托代征)》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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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来源丨长沙发布
供稿丨长沙税务
编辑丨谭啸宇 校对丨罗建勋
审核丨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