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售利率调整秘密:“18华夏03”票面利率降至4.4% 中信证券称合规
宽松的环境,让近期多只回售期债券选择下调票面利率。
调整票面利率无可厚非,但有“18金地03”违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调整票面利率的“前车之鉴”,这让市场更加关注相关发行人的合规问题。
5月25日晚,华夏幸福公告了“18华夏03”的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公告,华夏幸福方面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决定将“18华夏03”后2年的票面利率下调275BP,即2020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0%。
华夏幸福方面表示,本次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安排符合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针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下调等安排,发行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显示,“18华夏03”的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期限4年,票面利率7.15%,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附第二年末、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该期债券将在今年6月20日进行首次回售。
根据“18华夏03”《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第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也就是说,“18华夏03” 此次回售调整的票面利率按照约定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即“7.15%加调整基点”。
对比来看,华夏幸福决定将该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下调275BP至4.4%,即“7.15%-275BP”。
按照公司说法,发行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约定,其可以选择在第2年末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加调整基点的说法其实倾向于是调升票面利率,在债券发行之初,这个回售利率‘只加不减’的意向也是不少投资者申购的加分项。而如果按照可上调可下调的逻辑,最初条款中就应该写明为‘调整利率’即可,而不必写为‘加调整基点’。”一家私募机构人士认为。
但世易时移,当前市场环境较2018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已经大为转变,当然这种高利率、原先为“笼络”投资人的手段似乎已经不再必要。
对比“18金地03”回售的情况,彼时金地集团公告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下调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1年(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票面利率为1.50%,并在其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而金地集团在该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中约定,本期债券品种一“在存续期第2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
按照“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的表述,“18金地03”下调票面利率的操作明显违背,由此也引来交易所问询。
在后续的回复中,金地集团方面称经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并征求律师意见后认为,“18金地03”《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不支持公司单方面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受托管理人中金公司方面也表示,经核查并与公司及主要债券持有人沟通,“18金地03”《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不支持公司单方面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最终,“18金地03”未进行票面利率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华夏幸福在早前5月18日曾发布了一份《关于拟下调“18华夏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
这份公告中指出,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拟下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并言明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可选择在第2年末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本次拟下调“18华夏03”票面利率安排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
同时还表示,若投资人对发行人下调“18华夏03”票面利率有任何建议,请在5月22日前与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联系。
在5月25日的公告中,华夏幸福方面称,公司发布《关于拟下调“18华夏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截至2020年5月22日,尚无投资者与公司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
在中信证券的公告中,中信证券还单独列示了关于“本次调整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说明”。
中信证券指出,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公司据此可以选择在第2年末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
中信证券认为,本次拟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安排符合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针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下调等安排发行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