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关联方较为常见的交易行为,但关联交易如同一把“双刃剑”。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法规所认可,也是监管机构防控风险的重点。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部分关联交易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过度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等商业原则,是不公平竞争,而且容易积聚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问题时有发生。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甚至将银行保险机构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弥补制度短板,监管部门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当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修订完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纳入到监管范畴,统筹不同机构的监管规则,要相应进行统一,同时兼顾各类机构的主要业务特点,《办法》在总体上不仅对一些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还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规定,以降低机构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来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办法》就差异化监管提出了三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到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明确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曾刚表示,《办法》之所以强调差异化监管,是因为不同机构的主要业务特征各不相同,《办法》的重要特点首先就是统筹。比如,有做信贷的,有做资产管理的,根据他们不同类型业务特征,对不同机构做有差别化的监管和统筹,正如《办法》明确的不同机构都有不同的禁止性条款,只有这些重要的原则保持一致,才能缩减监管套利空间。
其次,《办法》紧紧把握了关联交易的两个核心风险,一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二是不同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因为监管规则不同,或者说利用监管盲区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活动。专家表示,《办法》坚持这两个问题导向来进行展开,只有抓住这种关联交易的核心,才能降低监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重大风险。
最后,《办法》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管理,从内部组织架构到管理流程进行了充分的完善。《办法》有助于这些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关联交易管理,即从组织架构深入到实践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
曾刚建议,做好关联交易管理的核心,是要穿透股权以及各类金融业务,以把握真实的股权关系和资金流向。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日趋复杂,仅靠人工识别来进行穿透恐怕远远不够,必须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科技平台。在外部,可能需要监管层面为关联交易管理搭建相应的数据平台和基础设施,实现各类数据的汇总,为关联交易追踪和把控提供更为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进一步提升利用大数据和科技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的能力。长远看,不管是从公共基础设施的角度,还是从银行保险自身科技运用的角度,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经济日报记者 王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