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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李臻被责令培训

由 端木泰华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两则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通科技”,002331.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安徽证监局于近日对皖通科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两宗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程序违规。皖通科技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皖通科技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2020年三季报披露违规。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组成部分,皖通科技在三季报中披露无法对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看,上市公司三季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皖通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此外,要求皖通科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而李臻作为皖通科技时任董事长是第一项重大事项程序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李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同时,安徽证监局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皖通科技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2010年1月6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331。公司是国内大交通领域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坚持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技术驱动,聚焦高速公路、港口航运、智慧城市、国防军工等智慧化全系场景服务,构建智慧大交通生态体系。 

  李臻: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南京证券、兴业证券、上海德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皖通科技董事、董事长、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行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程序违规。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2020年三季报披露违规。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在三季报中披露无法对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看,上市公司三季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李臻: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