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休眠”制度帮困难企业“停机保号”
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指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疫情背景下,一些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有些可能难以为继,暂时无法经营。企业“休眠”制度,主要针对的正是那些出现短期经营困难,但将来仍有意愿继续经营的企业。在“休眠”期间,可以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休眠期”内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企业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这很像固定电话时代的“停机保号”,固定电话不再用了,但号码仍可留着。企业“休眠”其实也是“停机保号”,只不过保的是经营字号。
“停机保号”对企业的主要意义在于,节省了成本,保护了主体资格的连续性。企业不是说关就能关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颇为繁琐且需耗费成本;将来重新注册企业,又是一全套的手续,还要额外支付不少成本。有了“休眠”制度,这些成本和手续都可省去。而且,企业经营多年的“字号”,一旦注销,再想重新启用,可能已被他人“鸠占鹊巢”。
而且,一些中小企业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再经营以后可能就放任不管了,既不去注销,也不再报送年度报告。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有了“休眠”制度,申请“休眠”就可避免企业因为暂停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不会影响企业主在企业度过危机之后的东山再起。
显然,企业“休眠”制度的设计,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保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在注销或者被吊销之外,有更能节省交易费用的便捷选择。但有人质疑:企业“休眠”了,员工工资还能继续发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休眠”的目的是让企业将来能够“复活”,如果“休眠”期间仍需正常支付工资,“休眠”制度也就不会被企业选择,自然也就没有意义。
还有人将“休眠期”的企业等同于“僵尸企业”,认为前些年清理“僵尸企业”,现在又鼓励企业“僵而不死”,是一种政策反复。事实上,所谓“僵尸企业”往往是正常经营的企业,只不过是本来活不下去,却因长期得到政府补贴而无效率。“休眠”制度则是一种商事登记方面的安排,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两者完全不是一码事。
“休眠”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市场主体等方面,无疑是值得推广的安排。只不过,也有必要设置“休眠”期限和条件,防止被滥用。如果该破产的不破产,该清算的不清算,该注销的不注销,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不利。“休眠”企业如果继续在市场上以正常企业名义经营,还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让交易相对人承担很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