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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瑶健康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去年年报多处数据存差异

由 廉拥军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均瑶健康”,605388.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湖北监管局发现均瑶健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均瑶健康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多处数据存在差异。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一致,金额相差3.75亿元;二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饮品销售量与下方文字说明披露的销售量存在1.11万吨差异;三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和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中披露的产品销量共计存在1888.17吨差异;四是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披露的其他饮品销售收入存在43.39万元差异;五是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存386.68万元差异。上述差异均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产生及统计口径变化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六条中第(六)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均瑶健康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湖北监管局要求均瑶健康应当在2021年8月30日前修正2020年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北监管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六条中第(六)款:公司应当保持业务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可比性,如确需调整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口径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调整后的过去1年的对比数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多处数据存在差异。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一致,金额相差3.75亿元;二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饮品销售量与下方文字说明披露的销售量存在1.11万吨差异;三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和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中披露的产品销量共计存在1888.17吨差异;四是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披露的其他饮品销售收入存在43.39万元差异;五是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存386.68万元差异。上述差异均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产生及统计口径变化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六条中第(六)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8月30日前修正2020年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