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北京银保监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北京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令中意财险改正,并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袁颖晖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进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许可〔2018〕725号显示,2018年8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袁颖晖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核,袁颖晖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复〔2019〕297号显示,2019年3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陈进宏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核,核准陈进宏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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