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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开10张“罚单”,6家券商被点名!这类业务成“重灾区”

由 诸葛寒香 发布于 财经

本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证监会出手,连罚多家券商!在这批“罚单”中,境外业务违规成为“重灾区”,6家机构中有5家踩中红线。


6月10日,证监会网站连续公布10条处罚决定,涉及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国融证券等多家机构和相关人员,处罚内容包括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监管谈话等。

据证监会披露,这些机构大多在境外业务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涉及境外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等,还有机构在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进行审慎核查。

上述机构中,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都是上市券商。

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方面,证监会主要指出以下违规行为:

  • 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 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

  • 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

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光大证券方面,证监会主要指出以下违规行为:

  • 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 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 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

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光大证券需要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中信证券方面,证监会主要指出以下违规行为:

  • 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
  • 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 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中信证券需要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信达证券方面,证监会主要指出以下违规行为:

  • 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
  • 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
  • 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信达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信达证券需要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信达证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以上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海通证券是此次被证监会指出违规行为类目最多的机构,主要包括:

  • 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 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 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
  • 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反映出海通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海通证券需要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任澎作为主要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王建业作为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海通证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以上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国融证券

国融证券方面,证监会主要指出以下违规行为:

  • 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还指出,杨亮作为公司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左宏凯、刘彦辰、罗舜作为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杨亮出具警示函,并认定左宏凯、刘彦辰、罗舜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此外,证监会特别强调,国融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来源 证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 孙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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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