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6号显示,弘深投资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深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弘深投资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底层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弘深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弘深投资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弘深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弘深投资于2017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弘深信息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业务。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弘深投资管理(珠海)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弘深投资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底层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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