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监事高云川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高云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高云川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688779.SH))时任监事,于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累计买入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3.49万元,于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累计卖出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9.21万元,本次买卖长远锂科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高云川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高云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长远锂科于2021年8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1亿股,持股比例17.16%。高云川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4月21日任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高云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云川: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时任监事,于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累计买入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34,894.11元,于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累计卖出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92,108.8元,本次买卖长远锂科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