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数字经济研究院
执行院长、教授
盘和林
“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又将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得益于改革开放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征信需求增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内就开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探索,直到2004年和2005年,分别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从此征信行业有法可依,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
从根本上来讲,征信的发展一要走量,二要走质,量可以理解为准入,质理解为其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征信的量变在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征信开放力度。我国征信业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帮助征信行业迅速度过发展初期的无序状态,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不过,征信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同样需要丰富的市场主体,在不同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相较于依靠国家力量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一直发展缓慢。但征信本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但信用的度量又是具有一定困难和争议的,单靠政府力量很难支撑起社会整体的征信体系,征信所需的庞大数据信息也是单靠一家机构难以收集的。
所幸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经济社会中的数据数量呈指数式增加,给各类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思路。实际上,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进入数字时代,众多企业也开始为便捷自身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对个人、企业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从而得出信用评分,为之后的经营交易活动提供参考。但企业的征信行为说到底还是单打独斗,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一方面使得大量数据不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还加大了对这些零散征信机构的监管难度。笔者认为,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相当于聚合这部分社会资源,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多维度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多元化个人征信体系,在经济系统内形成良性循环。
征信业务的质变一定要体现在应用之上,目前国内现有的征信数据服务大都停留在整理原始数据的起步阶段,信用数据分析服务不能满足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是我国征信市场较为欠缺的地方。《办法》在这一方面也给予了关注,对征信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引导征信业务向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同时也将更多的业务纳入监管当中,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应用是目的,独立性则是保障,征信机构必须具有第三方的独立性,而关于信用信息规范化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也正是《办法》的关键内容所在。要保证征信机构在运用其掌握的海量公民信息同时,不至于因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而进行违规使用。除此之外,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实际上,不论是之前开放征信机构还是近日的《办法》出台,对于征信而言,数据隐私问题都是重中之重,征信信息的获取源自于公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交易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不过可以看到,《办法》对于相关业务的监管也做了相应的安排,我们相信监管不会走先放任后治理的道路,能够有效从源头上杜绝滥用公民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