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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竞业协议是“巨坑”?科大讯飞前员工、团队创始人跳槽腾讯被判赔 1200 万

由 司马盼香 发布于 财经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CSDN”(ID:CSDNnews),作者:Carol,36氪经授权发布。

竞业协议,本是企业为了避免员工离职后将公司信息透露给对手公司,做出的一种禁止制度,通常都是在入职的时候签订。启动竞业协议就是意味着公司会在员工离职之后一段时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员工在此期间内也不得入职原公司的竞对企业。

但问题是,签协议的时候原公司涵盖的“竞对企业”到底有哪些?怎样才算不违反竞业协议?这就要在签订协议时怎么规定的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一位科大讯飞的员工在离职几个月后去了腾讯就职,却收到了法院传票,自己被前东家起诉了,索赔高达2640万余元。

高额索赔是何因?

这位被科大讯飞索赔的员工名为陆昀。2015年12月30日,陆昀作为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带领其他股东与科大讯飞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科大讯飞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收购枫享公司100%股权。同时,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

2019年11月15日,陆昀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不久后科大讯飞发现其次月4日便出席腾讯相关峰会,后又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

科大讯飞诉称,收购之前,陆昀持股58%,直接掌握着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离职后就去到和原告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担任专家顾问和总经理的职务,违反了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因双方所签订的竞业合同明确约定:自协议之日起2年内,即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陆昀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

科大讯飞还表示,当初收购枫享公司,是在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枫享公司市场前景,以及陆昀等枫享公司高管接受竞业限制约束等情况下,才同意高溢价收购的。如今陆昀的违约直接导致科大讯飞收购其创立公司的目的落空,给科大讯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基于此,科大讯飞将陆昀告上法庭,索赔金额为2640万余元。

陆昀遭遇前东家索赔千万竞业限制违约金,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昀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面对老东家的高额索赔和一审判决,陆昀表示,离职之前曾说过会去腾讯,当时科大讯飞公司方面只提示不要做竞品类产品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答辩重点的一部分是:竞业协议中限制的是从事竞品业务,还是限制进入竞争公司?

陆昀认为,科大讯飞所收购的枫享公司的产品分别有“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两个,因此双方约定的竞争业务仅是针对这两个产品而言。科大讯飞方面则认为《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有条款约定:创始人团队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或组织的顾问或职员;竞业限制的实体包括腾讯公司等……

腾讯公司相关经营业务和科大讯飞存在重叠属于正常现象,如果按照科大讯飞的解读,他离职之后将无法进入任何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这显然违背双方签订“竞业条款”的原意,更过分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与生存的权利。《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清楚明确了两项竞业业务,还就两项业务明确了竞业公司及具体业务部门,他入职腾讯(上海)公司未在其中。

陆昀进一步表示,收购中双方签有对赌协议,他完成了相关考核,并不会造成当初收购目的落空。他认为一审判赔的违约金畸高,已经发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科大讯飞方面也表示此案还没终审生效,等待法院最终裁决,目前不便透露太多。

竞业协议需双方严格遵守,更要防“坑”

近年来由于竞业协议闹出来的官司还真不少。

武汉一公司员工小王,一个月工资7千多,却被原公司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30万。2013年小王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测试员,负责记录数据,签订劳动合同后还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年薪的5成。双方还约定:对于“任职期间接触、知悉、掌握”并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均设置了6个月的脱密期,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小王不得以本人或以他人的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同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违约金为100万元。

2017年1月,小王从该公司离职,2个月后加入了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并代表新公司去谈业务(客户曾与原公司合作),被原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认为小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万余元。

庭审中,甲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王则表示,离职后公司仅补偿自己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要承担100万的违约金,这会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虽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原公司受到了巨大经济损失,但新公司能够与原公司的客户合作,并非小王一人之力,酌定调减违约金为30万元。

双方应严格遵守竞业协议条款,但还有一种现象:有些公司的竞业协议恨不得囊括整个圈子,出了这个门想进另一个门,就真考验本事了。

签署竞业协议时除了竞对公司范围覆盖广,签协议的员工范围也广。需要提醒的是,竞业协议是可以在离职的时候才要求签署的,一定要看好协议内的每一个字再签字,如果有不妥,记得要再进行商议。

脉脉上某企业员工就表示:“竞业协议现在太被滥用了,一个工作5年不掌握任何机密的大头兵,因为和上司不对付离职时就要签竞业协议”“竞业范围几乎涵盖了你能听说过没听说过的所有互联网公司,逼得你一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换行蹲一年职业生涯就废了,不签HR还不给离职证明”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约定的敬业限制范围越大、违约金越高,更能减少自身的损失。所以在相关的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平衡保护双方利益,会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审查,对不合理的约定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署的显失公平且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条款,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

扩展资料:

  • 离职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如果协议中只规定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及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未约定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免除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即便竞业协议启动,也是无效的;
  • 是否发放补偿金: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发放不低于员工原工资30%的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就可以解除竞业协议。也有一些企业表示公司将补偿金与工资放到一块发放,该补偿方式如果没有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并且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未明确表示二者是分开的,那么,竞业协议也是无效的。

竞业协议一旦签订,就需要双方严格遵守,即使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企业主导确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很难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但竞业条款限制范围过大、违约金过高,竞业限制期的劳动者就面临着事业的风险。所以在签字之前仔细阅读条款,或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确定可接受再签署。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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