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创业板注册制试点规则正式出炉 带来哪些新变化?
备受瞩目的中国A股创业板注册制试点规则终于正式出炉,引发广泛关注。
1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与此同时,创业板所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也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根据新规,创业板将迎来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新规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新规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下同);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新规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股票以及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改为20%。根据新规,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并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相关规则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要等到第一个注册制创业板公司上市当天,所有创业板股票交易才会变为20%涨跌幅。
五是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新规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此外,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针对此次创业板注册制试点改革,清华大学教授田轩表示,注册制实际上是把上市公司进出股市的决定权交给了市场,可以疏通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堰塞湖”。同时,更加灵活的退市制度也能够疏通资本市场出口,使资产池内的水流更加顺畅。实行注册制,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将消失,劣等公司将会加快退市,这有利于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助力中国经济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中概股回归潮引发关注。对此,华菁证券表示,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后,原计划境外上市企业可以考虑回流A股;已经实现境外上市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二次上市或私有化后回归的方式,通过创业板登陆A股。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王晟则表示,在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将允许具有差异表决权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这是尊重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具有其合理性。但与此同时,也需要防止滥用特别表决权情况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新规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此类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文章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