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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战将》出品方陷入危机:6个月后或面临摘牌的命运

由 司马盼香 发布于 财经

作者/云梦泽

去年11月初,披着“亮剑”外衣的电视剧《雷霆战将》播出伊始就卷入舆论漩涡,随后遭遇各大平台紧急停播或下架,复播之日遥遥无期。

作为该剧主出品方的中广影视,也因此受到沉重的打击,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自新三板挂牌第3年(2017年)以来,中广影视净利润已经连续亏损了3年,公司原本指望《雷霆战将》播出后能打一个业绩翻身仗,没想到突然遭遇停播危机,公司2020年扭亏为盈的希望就此化为泡影。

不仅如此,根据主办券商东海证券的提示,中广影视还存在其他多个风险,包括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违规出售子公司股权、拖欠供应商费用等。6个月后,公司甚至有可能会被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在连串利空打击下,中广影视的股价开启暴跌之旅。尤其是2021年以来,在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1月8日至21日)内,公司股价累计跌幅高达70%。目前公司总市值仅4300万元,不足2018年巅峰期的1/35。

2018年《雷霆战将》版权,已卖给湖南卫视和芒果TV,中广影视对该剧停播带来的影响避而不答

公告显示,2018年4月8日,中广影视与湖南卫视签署《电视剧〈亮剑之雷霆战将〉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2018年6月8日,中广影视子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芒果TV)签订《电视剧〈亮剑之雷霆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2019年3月22日,中广影视子公司与快乐阳光签订《电视剧〈亮剑之雷霆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年,中广影视确认了该剧营业收入(约2.11亿元)。由于湖南卫视对排播题材的重新规划,导致该剧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即2020年4月8日前)播出,且截至中广影视2019年年报发布之日(2020年4月28日),中广影视与湖南卫视及快乐阳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中广影视将该笔收入作为会计差错追溯更正处理,对公司2019年年报进行调整。

在利润表中,对2018年营业收入调减7319.30万元,净利润调减3469.55万元等;资产负债表中,调减应收账款1.35亿元,调增预收款项7017.92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09亿元,调减未分配利润3469.55万元,调增预付款项2215.86万元,调增存货3827.26万元等。

《雷霆战将》于2020年11月3日起在湖南卫视“青春进行时”剧场播出,芒果TV也开始在网络播映。播出后,“因剧情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湖南卫视于11月16日停播该剧,网络播映同时下架。

2020年11月30日,东海证券就《雷霆战将》停播造成的影响向中广影视发送问询函进行沟通,但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东海证券认为,中广影视可能存在需要退回预收款项的风险,需继续向公司核实。

中广影视还存在其他6大风险: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违规出售子公司股权等

除了《雷霆战将》停播带来的风险,东海证券还提示了中广影视存在的其他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1.董事会存在无法正常履职的风险。

根据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宫毅、孟岩无法对半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签署确认意见。《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提出意见。

经东海证券询问,宫毅、孟岩以未参与经营为由,不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属于消极履行董事职责。

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查中,东海证券了解到,中广影视的独立董事不具备任职资格,已要求公司更换具备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但中广影视未能在全国股转系统设置的过渡期(2020年12月31日前)更换不具备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

综上,东海证券认为,中广影视的董事会存在无法正常履职的风险。

2.公司可能存在违规出售子公司股权情况

根据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询,中广影视子公司苔葫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广州天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披露。

东海证券向中广影视发送问询函了解交易情况,未得到公司回复。东海证券认为,无法判断上述交易事项是否需要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中广影视可能存在违规出售子公司股权的风险。

3.董事会秘书未接受培训

2020年10月22日,东海证券举办2020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会,中广影视实际控制人万荣,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熊克俭均未参加。会后,东海证券向中广影视董秘熊克俭发送学习资料,提醒自行学习,未获得反馈。

因此,东海证券认为,公司董秘勤勉履职能力存疑。

4.公司存在拖欠供应商费用情况

中广影视2019年度、2020年度均拖欠东海证券持续督导费,2020年度拖欠股转挂牌年费,公司存在拖欠其他供应商费用的风险。

5.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1/3

2017年至2019年,中广影视实现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已连续3年为负。根据公司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累计余额为-1.16亿元,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股本总额2.39亿元的1/3。

6.公司对持续督导工作配合度不高

东海证券在日常督导工作中,多次就公司存在或者存疑的问题与中广影视董秘熊克俭进行沟通,未得到对方明确回复。东海证券于2020年12月下旬对中广影视进行现场核查,公司未提供相关核查资料。公司也未配合提供2020年各季度自查问卷和相关资料。公司目前对持续督导工作配合度不高,除了公开网站查询,东海证券无法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获取更多资料了解公司情况。

结合以上情况,东海证券认为,中广影视公司经营和公司治理均存在重大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存疑,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连续2年拖欠持续督导费,中广影视6个月后或面临摘牌风险

2021年1月13日,东海证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截至目前,中广影视已累计2年未按协议约定向其足额缴纳督导费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43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1)

挂牌公司累计2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2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3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3个月;

(2)

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12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43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10天。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东海证券已于2021年1月13日向中广影视发送了《催告函》,本次为第一次书面催告。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广影视在东海证券书面催告3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3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如果东海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3个月,中广影视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终止其股票挂牌的风险。

东海证券表示,其已向中广影视提起书面催告,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