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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莱光学三回科创板IPO问询:代持、科创板定位被关注

由 完颜翠琴 发布于 财经

近日,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茂莱光学”)回复科创板第三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第三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代持、科创板定位两大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代持方面,根据申报材料,范一委托其投资的澳大利亚星海公司与茂莱投资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茂莱有限。发行人存在实际缴款人与认缴投资人不一致的情形。1999年,星海公司对出资茂莱有限的资金来源为茂莱投资境外货物销售形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由多个第三方主体分18笔汇入茂莱有限的资本金账户。2002年茂莱有限增资时,星海公司向茂莱有限增资款中的2,344美元系对范一向MoonlightAmerica的借款;MoonlightAmerica认缴的7.2万美元增资款系分别由MoonlightAmerica和NorthernOptiks,Inc.以境外汇款的方式出资4.7万美元和2.5万美元。

对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1)说明是否已全面取得代持及出资相关主体的确认意见,前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资金流水记录、销售合同、物流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说明发行人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对WENZHUANGTAN和相关实际缴款人的访谈以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境外律师对前述相关主体股权结构、董事及管理人员等信息的核查,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1)茂莱投资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茂莱有限设立时,星海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范一和WENZHUANGTAN,截至目前,星海公司已经注销;

(3)NorthernOptiks与茂莱有限2002年增资时新入股东MoonlightAmerica为受MichaelYoung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截至目前,MoonlightAmerica已经退出持股且MoonlightAmerica和NorthernOptiks均已经注销。根据对MoonlightAmerica和NorthernOptiks的股东、董事MichaelYoung的访谈,NorthernOptiks主要从事光学器件的生产、销售,MoonlightAmerica的主要从事光学器件的销售,由于其主要在美国销售茂莱有限产品,故为市场推广的便利,使用与茂莱有限相似的名称。

2008年起,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MichaelYoung控制的企业因缺乏现金流,濒临破产,故处置了MoonlightAmerica持有的茂莱有限及茂莱仪器的全部股权,并注销了其控制的全部企业,以期缓解经济压力。自此以后,MichaelYoung一直在其他公司担任销售顾问或技术顾问,从事光学领域相关工作。2017年3月,因发行人需要引进制造工艺改进方面的专家,而MichaelYoung在光学领域里的工作经验、技术水平及其海外技术交流能力有助于促进发行人制造工艺的改进,故经双方协商,聘任MichaelYoung担任发行人的技术顾问(非劳动用工关系),并于2018年8月起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成为发行人的在职员工,一直主要负责公司制造工艺和生产环境改进等相关工作。

经核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与MichaelYoung存在除咨询费/薪资以外的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MichaelYoung也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关系。根据MichaelYoung及其妻子的确认,截至目前,除MichaelYoung与发行人存在前述雇佣关系外,MichaelYoung及其妻子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除前述情形外,包括实际缴款人在内的其他前述任何主体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因此,除前述披露的情形外,相关代持和出资主体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根据相关描述,实际股权持有者范一、星海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范一和WENZHUANGTAN对前述星海公司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均予以确认,不存在任何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茂莱投资及其全体股东对范一以茂莱投资应收货款作为茂莱有限的出资不存在任何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并确认不存在因此而享有发行人任何权益,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亦不存在任何异议或纠纷;实际缴款人对其向茂莱有限付款的真实性及其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任何异议和纠纷,并确认未因此拥有茂莱有限的任何权益。

根据澳大利亚澳世国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星海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因侵权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也不存在任何诉讼情况。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亦未有任何相关利益主体或其他第三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股东权利或履行任何股东义务,同时,公司历史上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对历史上的股权变动和设立时的股东情况履行了对社会公众的公示程序,在挂牌期间未有实际缴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就该等出资事项向发行人提出的异议、权利主张或要求赔偿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设立时存在代持相关问题,出具承诺如下:

“如未来有权主管部门就发行人设立时代持相关问题而对发行人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要求发行人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任何第三方就代持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要求发行人承担任何责任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会积极协调相关方并妥善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不会因此影响发行人控股权和控制权的稳定,并承担任何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潜在损失”。

据此,发行人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已经已经得到相关主体的全面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关于科创板定位,根据申报材料,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公司业务属于“C制造业之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之C4040光学仪器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业务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电子核心产业之1.2.2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系“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2.2航空装备业”、“4.2.1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撑产业,属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符合科创板定位。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行业特点、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详细说明行业分类的依据,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茂莱光学回复: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光学元器件、光学镜头和光学系统,拥有核心自主创新技术,是我国高端光学科技创新应用企业。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精密光学行业,精密光学作为视觉成像系统,是各个制造行业、信息技术行业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精密光学行业起步较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行业目录中,光学产品或成像系统未直接作为一类行业类别,而是作为部分行业对应的细分产品,体现在战略新兴行业类别覆盖的范畴内。

根据发行人主要产品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内容的匹配可知,发行人产品是在部分战略新兴行业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光学产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领域的关键部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细分产品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内容可匹配至三级目录分类范畴。

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应用情况,发行人的主营产品100%可匹配《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相关产业分类中的重点产品及服务内容。因此,发行人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所列示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从发行人产品内容来看,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光学产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示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对应的具体内容,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及服务内容差异较大。同时,经查询其他定位于(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科创板申报企业披露信息,该类科创板申报企业大多为半导体、电子器件、信息网络相关的企业,与发行人所处的精密光学元件行业差异较大。

从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来看,发行人主营产品属于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和生物医药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光学产品,将发行人所属行业定位于单一应用领域不能全面反映发行人产品的行业特点。

综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由于发行人主营产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行业的重要支撑,公司将行业定位于单一应用领域不能全面反映公司产品的行业特点。因此,为审慎、准确披露发行人所适用的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定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