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基金、股市的话题屡屡登上热搜。将闲置资金投到银行理财难免有损失,而其中的风险是否都要自担?听法官为您详细解读。
随意填风险测评 损失投资者自担
作为投资者,在挑选理财产品前,需先完成好个人风险能力测评,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但是如存在对问卷不加判断,随意勾选,导致选择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当的理财产品,最终出现损失,可能需自担风险。
2019年5月,李某为购买理财前往某银行,在客户经理推荐下,李某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后该产品产生亏损,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资金损失。
李某称购买前已告知客户经理其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就想“求稳”,故在进行风险测评时,没有特别注意测评问卷内容,便随意勾选,最终确定为“进取型”。没想到其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系高风险理财产品,仅适合“进取型”投资者购买,发生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该银行返还其全部理财资金损失。
银行则表示李某在购买该产品时已完成了《投资者风险测试》并签字确认,其风险测试结果为“进取型”,对相应风险已向李某进行揭示,故购买该类型产品完全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对此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就购买该理财产品时,银行要求李某进行了风险测试,其风险测试结果为“进取型”投资者,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相符。认购材料中均为李某本人签字且银行已对相关风险已进行揭示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对李某具有约束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该银行返还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推介高风险产品 银行赔偿损失
但是作为银行,当投资者已按要求完成了风险测评后,仍推销与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不相符的理财产品,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3月,张某前往某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正在代销基金的产品宣传,随即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身的理财产品。客户经理当场对张某进行了风险测评,张某按要求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后,评估为“稳健型”,银行客户经理称正好有一款“进取型”的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也没多大,故劝说张某购买该理财产品,后该产品出现亏损,导致张某损失12万元投资款。于是张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所有理财损失。
银行到庭辩称在购买该产品前已口头告知该产品的是“进取型”,虽张某测试为“稳健型”,但自己选择了“进取型”,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针对本次理财进行的风险评估测试结果为“稳健型”,银行在明知张某风险评估等级的情况下,仍将案涉的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张某,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之要求,故对银行的主张不予采信,判令银行赔偿张某的投资损失。
自选产品投资失败 银行也有责
在填写了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投资者个人还是要选择高风险产品,如果出现资金损失,还能不能找银行理赔?
吴某是金融从业人员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测评,评定为“平衡型”。2018年7月,吴某主动申购了一款“PR5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金额100万元),该产品申请书载明:“该产品非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该产品的风险等级明显高于吴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吴某签署风险揭示书后,陆续收取分红6万元,在2020年申请赎回所有份额,金额约为80万元,吴某起诉银行赔偿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银行答辩称吴某作为金融从业人士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对理财产品的理解高于一般投资者,银行对相关风险已经在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现吴某自己选择了“进取型”理财产品,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均系银行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且银行在明知吴某所购理财产品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销售了该产品,存在过错,应对吴某承担部分本金损失。
此外,吴某系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且长期进行银行理财投资,应知晓案涉理财项目的投资内容及风险,本案的投资亏损直接原因系由于市场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对此吴某亦应对投资损失亦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情况,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某8万元。
释疑
“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周剑彬解释,上述案例均与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直接相关。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以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但凡是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譬如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等。也正因有如此多风险存在,做好风险测评更显关键。
作为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测评就是做好对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体检”,需要实事求是的“内观”,才不会被理财风险过度侵害;作为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风险测评是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应该把其作为产品选择的“指南针”,切实将适当风险的产品精确推介给适当风险承受力的消费者,真正实现理财市场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