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实施分类审核,这类公司将获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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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9月2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便利上市公司再融资,更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实施分类审核。
同日,《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发布。
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范中超表示,在审核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对新受理的最近连续两个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予以快速审核。
范中超指出,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证监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外,原则上不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直接提交初审会审核。
范中超强调,上市公司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要切实尽责履职,提高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申请文件的质量。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惩。
对这类公司再融资采取快速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发行部在审核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申请时,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采取快速审核。上述上市公司明确表示不适用快速审核的除外。
此外,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交易所纪律处分;(2)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结案;(3)暂停上市或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公司);(4)破产重整;(5)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不适用快速审核的情形。
范中超在发布会上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发行部一周内召开反馈会,反馈会后原则上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直接安排最近的初审会审核。
如反馈会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待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后,如无重大补充说明事项则安排初审会。
初审会召开后,将会议意见书面发送保荐机构,相关主体落实会议意见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如初审会审议认为无需专门发送会议意见的,可直接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前券商资深人士王骥跃表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级审核,对优质信披公司采取快速审核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精神的重要举措。
再融资制度持续优化完善
今年以来,再融资改革不断按下加速键。
自2019年11月8日起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后,2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比之前的相关规定,新的再融资规则在多处进行了优化调整,有的条件被放松。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后,监管部门对市场关心的再融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予以明确——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指出,2019年以来,为回应市场关切,更好满足实体企业融资需求,证监会已经对再融资政策进行了两次优化调整,发布再融资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同时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注册制理念,将再融资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适时发布再融资审核指引,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对优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编辑:李若愚 王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