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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新世界股东收警示函

由 南宫丹红 发布于 财经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5月18日晚间,新世界(60062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2020年2月25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世界已发行股份的4.9597%。

2020年2月26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新世界股份74.58万股。截至2020年2月28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对新世界的持股比例达到 5.0777%。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月29日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修正。但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在增持新世界股份累计比例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上海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