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A的故事】开公司第一话 股权结构不合理,纠纷频发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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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A开公司第一话
法官点评
老A与老B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权,在两股东产生矛盾或经营理念不合时,无法通过多数决作出任何决议。两股东股权比例的“先天缺陷”,导致有前景的公司差点退出市场,引人深思。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关注两个股权比例,即普通决的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决的三分之二以上,避免因股权比例缺陷产生矛盾、造成损失。已经出现股权僵局的公司,可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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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启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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