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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来了!哪些券商将享受头波“红利”?

由 司徒元基 发布于 财经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发布!

6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深交所同步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

根据深交所同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下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证监会已于4月27日发布通知停收创业板IPO申报材料。数据显示,截至6月12日,证监会在审企业处于“已受理”、“已反馈”、“已预披露更新”状态的有183家拟登录创业板。这些公司将按照创业板注册制移交深交所。

业内人士认为,因为创业板注册制是存量改革,在未来2年时间内影响各家投行业绩的主要是现阶段的项目储备。

183家在审企业

数据显示,上述183家在审企业中,24家处于“已受理”状态,92家处于“已反馈”状态、67家处于“已预披露更新”状态。

从在审企业排队时长来看,183家在审企业中,有2家已排队2年以上(分别为西安隆制药和北京柠檬微趣),多数企业排队时间超过大半年。

从企业注册地来看,江苏有31家,深圳有28家,广东有18家,北京有16家,浙江有17家,上海有10家。

从行业分布(证监会行业)来看,183家在审企业所属行业较为分散。其中,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27家,专用设备制造业有15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14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有12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11家,专业技术服务业有10家,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有9家,医药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均有6家……

哪些行业的公司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创业板?深交所6月12日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显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6月12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要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数据显示,183家在审企业中,纺织业有3家(金春股份、南山智尚、恒辉安防);农林牧渔业有3家(晓鸣农牧、万辰生物、华绿生物);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有1家(欢乐家);住宿业有1家(君亭酒店)。

信达证券预计,去除可能自主选择按现行规则推进的企业外,预计首批创业板注册制有100家左右。从平均融资规模来看,科创板平均规模为11.7亿元,2019年创业板平均新股融资规模5.6亿元,预计创业板注册制平均融资规模为6亿-10亿元,总融资规模预计600亿-1000亿元。

券商迎利好

科创板作为A股注册制“试验田”是资本市场改革中的增量改革,现如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方案正式落地,意味着注册制改革从增量改革进入存量改革阶段。

天风证券分析师罗钻辉认为,因为创业板注册制是存量改革,在未来2年时间内影响各家投行业绩的主要是现阶段的项目储备。创业板的IPO承销预计将与现阶段的科创板情况相似,头部券商的承销份额将会进一步提升。

随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哪些券商将享受到头波“红利”?

项目储备方面,数据显示,证监会披露的183家创业板在审企业中,中信建投(16家)、中信证券(13家)、海通证券(10家)、民生证券(10家)、国金证券(9家)、国信证券(8家)、华泰证券(8家)、长江证券(8家)项目储备靠前。

华西证券在中期策略会报告指出,注册制发行下企业上市审核周期明显缩短,IPO将明显扩容。注册制下券商投行业务将从通道发行回归定价与销售本源,对投行的专业性、客户关系能力要求大为提升,相应IPO承销费率不会下降甚至会提升。

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

尽管整体标准和设计思路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趋同于科创板,但在保荐机构强制跟投一事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

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显示,创业板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以及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重要参考值的企业,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信达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舫朝表示,创业板借鉴了科创板的核心制度安排,但在技术门槛、行业限定、上市门槛以及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均低于科创板,创业板受众更加广泛、流动性可能更强。与此同时,创业板注册制将审核工作从证监会移到交易所,审核效率将大幅提高。改革的多重举措将增厚券商投行带来业绩增量,在市场化定价原则下,新股定价更加考验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市场份额也将向定价能力、销售定价能力、风控能力强的券商集中,改革更利好头部券商。交易机制的放宽以及上市公司数量增长将有望提振交投活跃度,也将增厚券商经纪业务营收。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