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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公募基金长期持有机制

由 频长志 发布于 财经

“当前,资本市场面临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趋多发,涉案金额更大,案件涉众性更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刘新华提交了一项议案、三项建议,涉及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基金法修改、完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为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制度等多个领域的话题。

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刘新华提出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相关上市公司的案件快速增加,深圳市中院面临的审判压力日益增加,且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相关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对审判的要求也更高,仅仅依靠集中管辖已无法适用当前金融案件审判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趋势,建议依托创业板改革契机,借鉴上海和北京的做法,特别是借鉴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当前资本市场仍面临违法案件数量多、违法行为多样化、违法手段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建议进一步优化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司法体制,依托现有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体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工作机制及管理体制,加强一线证券犯罪侦查力量建设,确保公安机关证券侦查力量专司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侦查工作。

三是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首先,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则。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制度。新刑法、证券法出台后,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行政赔偿责任大幅提升,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因缴纳罚款、罚金而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能进一步增多。为此,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则,保证相关制度顺利落地,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议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安排。证券法九十五条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证券法属于实体法,为保障相关制度落地,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在程序法方面明确相关制度的法律地位。

再次,建议加强与行政和解制度的协调衔接。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证券行政和解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快速了结案件,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基于民事损害的填平原则,投资者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损失,因此,当同时出现民事诉讼赔偿和行政和解赔偿时,建议司法机关做好对和解赔偿的支持和有效衔接。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

刘新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修订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改。

因此,在具体条款上,刘新华建议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拓展基金风险管理工具。在基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由基金托管人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提供短期融资支持。短期融资产生的费用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短期融资行为发生当日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建立和完善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在基金法中增加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秉持长期投资理念的表述,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制度,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合规和风险控制状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三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建议在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基金合同》修改的,可以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议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债券市场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监管、市场割裂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刘新华建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起草行政法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统一监管标准,细化监管要求,完善法律责任,为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具体而言,刘新华表示,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是统一债券市场监管标准的必然要求。统一债券市场监管体系,要明确核心监管机构及辅助监管机构,由核心监管机构统一牵头,实施债券市场监管,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统一债券监管规则体系,要出台适用于各个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规则,对债券发行、交易等各环节实施统一监管等。

同时,他还强调,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是严厉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落实和完善证券法的必然要求。由于证券法整体上的监管逻辑仍然以股票为主,难以完全兼顾债券市场特点,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因此需要下位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此外,在刘新华看来,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亦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目前涉及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均侧重于发行管制,在立法层面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和违法追责制度。当债券违约发生后,持有人只能依照民法一般规定主张违约救济,缺乏集体行动机制和灵活处置机制。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也应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统一基础法律适用。

为REITs提供专项法律保障

目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的基础设施领域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揭开了公募REITs的序幕,为REITs的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但面临产品结构复杂、嵌套层级过多、法律责任覆盖不足等问题。对此,刘新华建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起草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为推动REITs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刘新华表示,完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制度,可通过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或者制定证券法的配套实施条例两种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

第一,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相应投资范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建议将“为投资不动产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财产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对接。

第二,制定专门的实施条例,提供专项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简化REITs产品结构,明确REITs直接公开发行与上市的规则;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REITs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明确REITs的税收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