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健
2020年11月9日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科,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商律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虽然公告披露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而言,仍具有重大警示意义,“看门人”没有勤勉尽责或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中安科虚假陈述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适格投资者仍可参加起诉。
案情回溯: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中安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二、对黄峰予以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三、对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对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20年10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2020年11月9日,中安科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实践中,受损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等被告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0月31日,中安科发布2020年三季报,公司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123237371.22元,同比增长10.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6904739.59元,同比增长10.85%。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ST中安登记股东总户数127273户。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7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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