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央行近日联合印发《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相关业务时,试点成员不得向投资者收费。
据介绍,为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以下称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试点工作。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申请报名参加试点工作:
(一)开展个人手机银行业务5年以上;
(二)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
(三)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没有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办法》指出,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根据试点工作需要,结合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往储蓄国债工作情况、手机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客户结构、规模、地域等因素,按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四类,分别选择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参与试点。
《办法》要求,试点成员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关于手机银行系统和APP安全的政策规范、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投资者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业务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手机银行功能,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试点成员在办理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应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级别不低于转账业务的信息确认方式,如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具体信息确认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