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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13宗违法被罚1400万元 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等

由 汤生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1号、32号)显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3宗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发放不当激励;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全面风险管理失效;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违规通过关联方资产虚假出表;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三查”严重不尽职;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足;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罚款共计1400万元。 

  常坡对新华信托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徐润环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王一卉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王爱红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田罡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赵暖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项琥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对新华信托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新华信托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 

  胡雪松对新华信托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张策对新华信托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新华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李桂林对新华信托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新华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沈欣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李荻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张立文对新华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管理责任、对新华信托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问题负管理责任、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对新华信托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问题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 

  张继青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杨桐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新华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