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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由 太史忆秋 发布于 财经

上一期分享了市盈率倍数估值法,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的时候需要确定每股价格和每股收益。每股价格比价简单,可以采用最新的股价,但是每股收益中存在着两个关键问题,所以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每股收益的口径;二是每股收益中净利润的调整。

每股收益的口径

基于不同的考虑可能会采用不同口径的每股收益,通常包括三种选择:一是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二而是最近12个月(last twelve months LTM)的每股收益,三是预测的年度每股收益,我在介绍市盈率倍数法的时候用的就是第一种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

不管使用哪一种口径,我们都要保证标的公司和可比公司在计算过程中使用相同的标准。换句话说,如果可比公司的计算指标是采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那么推算标的股价时也应采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

使用前两种口径的好处在于每股收益是已知的,很客观。但质疑历史数据的观点认为,股票价格是股票未来价值的体现,从这个角度出发,使用预测的年度每股收益更为合理。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因此在使用历史数据计算市盈率时,我们应尽可能使用最新公开的信息。使用最近12个月的每股收益的具体方法如下:

某公司在5月10日(会计年度的前段)发布了第一季度报告。这时,合适的历史数据就不是上一年度的每股收益,而应考虑最新的一季度报告数据,因此就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用上年的净利润扣除上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再加上本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就得到从公开数据中可获知的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然后可根据该利润数据计算相应的最近12个月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

每股收益计算中净利润的调整

标的公司和可比公司之间的利润构成可能存在着差异。我们对公司进行可比分析时,需要考虑净利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最好是对经营活动的可持续经营利润进行比较。但公司会计上的净利润受到金融资产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以及其他非经营活动的影响,可能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状况,因此应当将公司净利润中的这些因素以及相应产生的税收影响进行调整。

市盈率倍数法的局限性

市盈率倍数法在估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原因在于:市盈率是将股票价格与公司盈利状况联系在一起的直观的比率,容易理解,便于计算,使得股票之间的比较变得十分简单。但是,市盈率法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市盈率倍数法有被误用的可能性;可比公司本质上是主观的,同行业公司并不一定可比,因为同行业公司可能在业务组合、风险程度和增长潜力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我上一期提到的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虽然都是银行业的公司,但是其业务显然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采用市盈率倍数法简单比较,有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公司的收益或预期收益为负值时,无法使用该方法;

市盈率倍数法使用短期收益作为参数,无法比较不同时期增长前景的公司。

市盈率倍数法不能区分经营资产创造的利润和非经营资产创造的收益,降低了公司之间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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