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电气答精选层审查问询函,客户合作稳定性、违规情况披露等受关注

9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新三板公司大地电气(870436.NQ)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的回复。

据悉,大地电气于2017年1月18日挂牌新三板,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主营业务为提供商用车、乘用车、工程机械和新能源汽车等整车线束配套解决方案,以及发动机的低压电线束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拟精选层小IPO。在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问询函中,公司与北汽集团等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多次违规相关情况、收入确认合规性及披露充分性等因涉及重大事项受到关注。

与北汽集团等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

大地电气回复:

报告期内,大地电气完成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后,即满足供应商准入资质的要求,汽车零部件企业才成为整车厂商的潜在供应商。通常,在通过第三方认证后整车厂商还会根据自身的质量管理要求对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进一步的供应商考核与评审,对研发技术服务能力、供货稳定性、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控制能力、厂房和设备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评审,只有通过的企业才进入各大整车厂商‚合格供应商名录‛,建立起供销合作关系。

汽车零部件企业在进入到整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后,有资格与其他合格供应商竞争,在批量向整车厂商供货前还需履行严格的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和生产件批准程序,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产品装机验证,产品经认证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供货,认证过程复杂,周期较长(一般需要1-3年时间),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未发生大地电气因不满足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或者未通过客户评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均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纠纷和退换货的情形,公司参与的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属于汽车行业内的国际标准,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已通过客户的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并保持长期供货,因此对于维持认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汽车线束的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及技术服务,主要为商用汽车、乘用汽车提供主线束、功能线束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以及相关的方案设计、模具开发等相关服务,系汽车整车线束配套解决方案供应商。

随着汽车行业的近十年的快速增长,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凭借多年的客户和技术积累,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数量的份额,与现有客户和供应商都保持着稳定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公司掌握着高端商用车(重卡、轻卡)开发的成熟技术,使得公司在商用车领域的技术水平更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为了紧跟整车行业的技术变革,公司近年来不仅对新能源汽车低压线束开展研发设计工作,也在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高压线束产品,同时还针对充电枪、充电插座、充电宝等动力系统配套设备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综上,鉴于公司及产品的竞争优势,短期内不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多次违规相关情况

据悉,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大地电气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被采取1次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2次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子公司南通宏致存在转贷情形;报告期内因未制订安全生产预案及安全出口上锁被2次进行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大地电气补充披露:

(1)上述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背景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隐性债务或担保等事项,如有,补充披露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等。

(2)报告期内各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具体原因、相关财务内控缺陷整改规范情况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数和影响比例,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大地电气公司治理是否健全。

大地电气回复:

(1)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2018年5月10日,大地电气因未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1112号),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明泉、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责任人陈龙全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2)被全国股转公司及江苏证监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2018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以前年度部分会计科目报表项目核算不准确,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报表项目予以追溯调整,据此调整影响2016年当期净利润-1,478.09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3,386.77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1,908.68万元,调整比例为-43.64%;累计调整影响2016年期末净资产-4,844.04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15,660.16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10,816.12万元,调整比例为-30.93%。

上述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系因公司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或以及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具体情况如下:

(1)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

2017年末,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决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要求公司对存货进行了全面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公司发现以前年度存货存在核算错误以及盘亏的情况。根据存货盘点情况,对存货实际数量、账面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并对上述事项予以追溯调整,此项调整事项的工作量较大且2018年北京大地财务部门涉及人员变动,导致未能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2)上述会计差错的背景原因

因客户集中在北京周边区域,公司和子公司北京大地同时为相同客户生产产品,为方便管理,大地电气发给北京客户的产品先集中在北京大地仓库保管、配送,同时按照单价0.01元在北京大地ERP系统的暂存库入库核算(暂存库主要目的为了统计数量),后续由于北京ERP系统未能按仓库区分核算,暂存库的产品最终发给客户时,单价0.01元的暂存库产品参与了北京大地结算库相同品种的成本核算,导致北京大地按照加权平均方法出库的成本变低,同时导致期末存货数量、成本金额的高估。

收入确认合规性及披露充分性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大地电气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均为“大地电气主要销售汽车线束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已交付并经客户确认或客户已领用装车,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大地电气回复:

(1)公司划分“经客户确认”“客户已领用装车”两种收入确认方式主要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其中客户具有SRM等供应商信息系统,合同约定上线结算的划分为“客户已领用装车”,具体根据客户信息系统发布的装车数量及价格予以确认;合同约定收货确认或收货后对账确认的划分为“经客户确认”,具体根据客户的签收单或对账单予以确认。

客户已领用装车:部分下游客户采用准时制生产方式,要求供应链一体化,公司将产品送到整车厂或其周边的中转库内,由整车厂或第三方物流按生产所需进行准时制配送,公司根据客户生产消耗及时补充中转库存。

成套线束、发动机线束作为汽车线束中工艺难度相对较大的产品,采用上述生产方式的客户通常要求上线结算,即以车间和其他部门领用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该方式下在客户领用装车后控制权发生转移。公司按照客户合同或订单组织生产,将产品送至客户或其指定地点,客户实际领用后,产品价格已发布或取得经客户确认的结算凭据。

同时,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同类业务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例如沪光股份收入确认系领用后定期出具确认单或收货后签收确认,中马传动收入确认系根据领用后出具的结算单或验收结算,日盈电子收入确认系产品领用并装至整车后,以开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并核对无误后据此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可以看出可比公司领用确认收入的,除产品领用这个大前提下还有个产品价格确认的过程,具体通过确认单、结算单、发票等凭据来确认。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也是客户实际领用后,产品价格已发布或取得经客户确认的结算凭据,据此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2)列表披露“经客户确认”“客户已领用装车”两类方式各自主要产品的收入金额、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比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差异及毛利率差异情况,大地电气对客户的折扣政策、对应的收入确认或冲减的时点及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汽车线束产品均为直销模式。公司产品定价是根据线束成本和合理利润率来确定的,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主要与线束的产品类型、线束更新升级情况、加工复杂度及与客户的谈判情况相关,与收入计量模式也不存在直接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对客户没有销售折扣政策,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线束产品价格与配套系列的车型销售价格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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