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收证监会警示函 债券交易业务存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宝证券违法违规具体行为分别为,一是债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岗位混合操作;二是系统功能不完善,资管业务部分交易采用纸质审批,未及时查明并处置系统内交易类型保存错误、交易要素不一致、数据重复等情况;三是合规部门未有效监控债券交易询价记录内敏感信息。
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存在问题。
天眼查信息显示,华宝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3.07%;第二大股东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6.93%。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岗位混合操作;二是系统功能不完善,资管业务部分交易采用纸质审批,未及时查明并处置系统内交易类型保存错误、交易要素不一致、数据重复等情况;三是合规部门未有效监控债券交易询价记录内敏感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存在问题。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风控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