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金融圈炸锅!年薪495万的中信证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不准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紧急回应

由 劳新忠 发布于 财经

导读:总资产近万亿、年盈利超百亿的龙头券商及其掌舵人,因为一场涉及标的10多万的纠纷,被下达了《限制消费令》,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5月15日,一则有关中信证券董事长被限制消费的消息在业内炸开锅。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针对中信证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要求其不允许乘坐高铁以及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二等以上座位,不允许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进行高消费,不允许旅游、度假等就九大限制。

在大家的普遍认知中,只有“老赖”才能被法院限制消费,证券业龙头被下达限消令,引发行业关注。

究竟怎么一回事?

中信证券董事长

被限制乘飞机等9项消费行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5月13日,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相关内容显示,该限制消费令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下发。5月7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

因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中信证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佑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表示,

如张佑君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该院提出申请。

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该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容解读一下就是:张佑君收到限消令后,他只能自己掏钱坐飞机坐火车;要是因公行为,他就必须向法院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信证券正准备在深圳湾修建中信金融中心,可能短期也有一些阻碍。

中信证券官网显示,张佑君为中信证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2019年度,其年薪为495.06万元。

出生于1965年的张佑君1995年公司成立时即加入,担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等职位。

2016年1月19日,张佑君获委任为中信证券执行董事,同期获选担任公司董事长。张佑君亦兼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中信里昂董事长。

2019年营收431亿,净利润122亿,在亮眼的成绩护航下,中信证券继续稳坐“券商一哥”位置。截至5月15日收盘,中信证券股价报23.44元/股,总市值达3030亿元。

源于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信证券方面对此深夜做出回应:

目前张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关于纠纷发生原因,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中信证券将会依法妥善处理此事,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张佑君本人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纠纷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8年4月6日,余国菁与中信证券因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裁决。

原告余国菁诉称,2002年左右,他以余崞清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因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相关申请为其亲自签署,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

余国菁认为,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其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他本人所有,这也是他的主要诉求。

余国菁起诉至福田区法院,请求判令:余国菁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被告中信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

福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国菁立案时属台湾省居民,案件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与落实反洗钱要求有关

中信证券为中国证券业龙头券商,2020年一季度末总资产已接近万亿元,去年全年净利润达122亿元之多,且合规经营是各大金融机构得以立足的底线,到底为何会至于“中信证券被限制消费”的地步呢?

15日晚间,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中信证券在执行反洗钱法规定的过程中,发现余国菁的账户不符合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定,沟通无果后对该操作账户进行了冻结。

账户被冻结之后,余国菁需要做的事情是对该账户进行确权,确权之后中信证券会将账户内资金划转于他。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据我所知,中信证券一直在配合他进行后续确权以及资金划转工作,之前已完成确权,但是由于该投资者没有内地账户,目前在该如何转帐的环节有所停滞。”据悉,中信证券对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下达《限制消费令》,提前并不知晓。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大金融机构都在努力落实央行反洗钱法的要求,加强对身份信息存疑客户的监控和管理。对于券商来说,落实反洗钱要求是一项非常严格细致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被监管处罚,过往监管罚单也在对券商进行警醒,丝毫不敢懈怠。

记者了解到,对于中信证券来说,该案件的整体标的为0,意味着案件不涉及中信证券资产;与此同时,该案件涉及客户标的资产为13.98万元。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中信证券可以将涉及的账户资产转到法院共用账户。

多家金融机构均涉相同诉讼

通过公开信息查阅,余国菁不仅与中信证券有相关民事诉讼,还与多家银行和其他证券机构有类似纠纷。

记者从天眼查查询到,2018年4月份以来,余国菁作为原告/上诉人,陆续与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证券营业部、中信银行深圳深南支行、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因存在储蓄合同纠纷开庭,前海合作区法院审理内容未予公开。

其中,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证券营业部亦于日前收到了《限制消费令》,但并未公布具体原因,不能确定是否与该案相关。

余国菁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和证券机构大体一致,区别在于在银行办理的是银行卡,在证券机构开立的是证券基金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2016年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有名为余国菁的台湾省居民因诈骗罪在2012年11月6日被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和2016年两次获得减刑,2016年6月23日应刑满释放。但无法证明上述这两起事件是同一位余国菁所为。

法律人士:收限消令不等于“老赖”

而对于张佑君收到限消令,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某法院人士表示,通俗地说,限制高消费就是不能买飞机票,火车只能坐绿皮车或者买站票。但是限制消费令比刑罚中的禁止令更轻,也与贾跃亭、罗永浩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

具体而言,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相比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门槛”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此外,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上述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被限制高消费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因此,上述法院人士认为,张佑君收到限消令是因为作为中信证券董事长,对公司的法律事件负责。只要中信证券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便可依法解除限高令。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亦指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就可以申请解除限制。在此案例中,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是中信证券,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因此定义张佑君为“老赖”不恰当。

“老赖”是指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单位。

“如果中信证券履行了相关义务,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中信证券因未知原因没有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处理此事,导致被执行限制消费令,这会对公司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黄汉龙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