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任妍)日前,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

通知指出,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下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下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财政部要求,外贷收入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做好外贷举借、使用、偿还等工作。

担保外贷的偿还主体是举借债务的企业或单位。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有关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冲减对应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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