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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由 简振武 发布于 财经

格隆汇5月21日丨盛运环保(300090.SZ)公布,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申请延期至6月24日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如公司不能在6月30日前按期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报且此后继续逾期两个月未能披露的,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第(七)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华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烽华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烽华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8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前述申请能否被安庆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烽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债权人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2017、2018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0亿元,如2019年度公司最终业绩为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和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但上述业绩未经审计,且存在前述重大事项影响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控股股东于2019年3月28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调查已于2019年11月6日终止,公司及控股股东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三年内不能实施重组上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