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大幅下调的多重效应
□记者 袁婉君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2015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央行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业大幅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的政策背景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有多重效应。
效应一: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有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补充力量,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制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当前国内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出现了一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说,“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效应二: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有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动员社会富余资金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提高社会资本积累率有着正面的影响。但利率太高,则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本身的发展,利率太低又不利于调动资金提供方的积极性,因而客观上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调整。在2015年的时候,最高法确定了24%和36%的上限,时隔5年,将利率下调到15.4%具有积极的意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认为,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效应三: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有助于促进“六稳”“六保”扎实到位。在全国人大代表李宗胜看来,《规定》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助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释放了审判工作服务“六稳”“六保”的强烈信号。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必将极大纾解企业因融资难融资贵而导致的经营效益下降,甚至停工停产等问题,这对于促进稳就业、稳预期、稳金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信随着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疫后中国经济复苏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