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跨境税收风险防范 保护各方权益
资本、劳务、技术等要素频繁的跨境流动催生了跨境涉税风险,本文提示跨境纳税人在实操中应注意防范风险。
一、跨国(境)生产经营的企业应该重点防范的风险
跨国(境)企业应关注集团组织构架,注意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在职能、经济活动及利润归属方面的合理分配,防止出现全球价值链分布与利润归属重大失衡,防范错配风险。要遵从OECD/G20 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利润要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充分考虑境内企业对利润的贡献,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的激进税收筹划。
企业的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外付汇应真实、合理。重视申报、备案类法律义务的遵从,提高同期资料准备质量。
二、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风险
1. 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防止无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 应当准确判断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3.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将会被阻止出境。
三、“走出去”企业也应防范风险
1 “走出去”企业需要依法履行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主要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符合条件的企业还要报送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
2 “走出去”企业如果将大额消极收入产生的利润堆积在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并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一旦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则要将未分配的利润并入境内企业缴税。